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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的监管区隔——来自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经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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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证券市场对公开转让股权、老股转售等问题定性不明的主要症结在于无法从监管上区隔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行为。两种行为的监管目的、监管手段等不尽相同,有必要对其进行区分。美国证券立法是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区隔监管的典型立法例,不妨考察美国证券法制,选取发行人、交易商、承销商作为在证券流转中的重点关注角色,纳入证券发行监管,将其他角色纳入证券交易监管。其中,承销商的界定最复杂,可以分为以包销为手段的承销商,以代销为手段的承销商,其他参与证券发行的承销商。回归中国法语境,不可过于灵活解释承销商,不妨通过解释'变相发行'将上述三类承销商角色涵盖到证券发行监管中,对判断公开转让股权、老股转售等问题有一定的裨益。
作者 吴幼铭
出处 《金融法苑》 CSSCI 2018年第3期3-14,共12页 Financial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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