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土地承载了保障民生的功能。在长期的摸索和总结试点实践经验中,我国设计了新的土地方案,进行法律层面的创新,把传统的'两权分离'进一步发展为'三权分置'。其目的就是激活土地的效益,在农民有机会获得更多收入的同时,又可以充分激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主体对土地利用的积极性。在维持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土地经营权的自由流转,增加农民收益。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笔者认为应将其定性为用益物权,并且提出立法的完善建议。
出处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57-57,59,共2页
Journal of Jiamusi Vocational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