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可见从主体身份区分,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类。从刑法第205条的规定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是以单位的名义,这是因为他们虚开的数额往往比较大。
出处
《经济刑法》
2008年第1期188-192,共5页
Economic Crimi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