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银行歧视,因其细分标准有违法律精神和社会普遍价值认同,不同服务并非建立在不同价格之上,牺牲消费者利益来优待贵宾。身份歧视与非身份歧视、现实歧视与网络歧视、人格歧视与财产歧视、有形的歧视和无形的歧视、商业银行内部服务歧视与外部延伸服务歧视是歧视的主要表现,其法律原因和自身定位错误及高度管制下商业银行垄断地位。因此有必要承认商业银行具有一定公共产品性质,设定平等服务基本义务;将过度优待贵宾认定为商业贿赂,严加惩处;通过行政监管与司法救济进行落实。
出处
《经济法论丛》
CSSCI
2013年第2期210-227,共18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安徽大学研究生学术创新研究项目“商业银行消费平等权法律保护”项目(K201101002)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