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人实施反垄断法具有多角度的学理基础。一方面,应激励私人实施反垄断法,以便分散法律实施成本、便利违法信息获取、防范"政府失败"、强化法律威慑等;另一方面,应对其加以制约,以便防止私人策略性滥诉、对公共实施进行干扰等。我国应从惩罚性赔偿、反行政垄断诉讼、私人监督和公共干预制度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机制。
出处
《经济法论丛》
CSSCI
2008年第2期32-44,共13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项目“私人实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B37-0106-07-702)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