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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界定以合作投资名义受贿行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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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问题,如何正确的认定是否为真正的合作投资经济活动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随着反腐败形势的深入,正确的认定变化形式下的受贿犯罪十分关键,要准确的把握合作投资名义受贿的本质区分行为属于民事关系还是刑事犯罪。
作者 师法起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12期70-71,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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