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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担保交易的法律界定及功能模式缺陷判断——余某某诉支付宝合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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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余某甲、余某乙系余某某子女。余某某通过支付宝个人实名认证,注册成为支付宝用户,该账户平时由在日本东京工作的余某甲代为管理。2011年9月8日,余某甲与网名为'扑某某离'的网友通过腾讯QQ软件进行协商,欲使用支付宝'担保交易'支付功能进行小额货币兑换。该担保交易的约定流程是:由'扑某某离'先向余某甲指定的余某某支付宝账户打入41。
作者 卜亮
出处 《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 2015年第2期179-184,共6页 Internet Financ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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