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制行政垄断不能单靠某一部法律 ,须运用多种法律手段 ,综合治理。反垄断法、行政程序法、财税法、宪法等法律制度都可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由于规制行政垄断的各项法律制度难以同时建立、同时完善 ,因此 ,不必拘泥于治标也治本的原则 ,可采取标本兼治、甚至先治标后治本、由标及本的方式 ,抓住机会 ,成熟一个 ,制定一个。
出处
《求索》
CSSCI
2003年第1期69-71,共3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研究>( 0 2CFX0 0 8)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