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制度上确立陆源污染防治资金的负担原则,是建立陆源污染防治资金机制的前提,亦是提供稳定资金来源的保障与发挥资金效用的关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协调原则与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原则,一些区域性海洋法公约正在形成共同但有区别的资金负担、污染者负担、国际合作等原则。作为陆源污染危害最为严重的区域之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陆源污染防治资金的负担原则及主要来源,如何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构建我国的资金机制是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工作的核心任务。
出处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4年第4期62-68,共7页
Ocean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基金
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我国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11YJC82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