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2015年4月,A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废水排放企业开展专项突击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存在废水偷排行为,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得知,液碱为所用原料之一,对废水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p H值呈碱性(8.9)。A县环保局认定该企业涉嫌废水渗坑存贮,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款,罚款20万元。A县环保局同时认定该企业非法处置危险物质,应将该案移送A县公安局,但是,A县公安局和A县环保局内部对此有不同的认识。
出处
《中国环境监察》
2016年第7期50-52,共3页
China Environment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