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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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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
出处 《四川政报》 2001年第16期21-2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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