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存在许多内在缺陷,我国法学界对该制度的存废问题持不同看法,主要存在废除论、保留论、保安处分化三种意见,这三种意见尽管各陈其见,且多以实例佐证,但细究起来不难发现其理论及实践意义之偏颇。实际上,劳动教养制度不能简单地废除或保留,也不能笼统归入保安处分,应吸收学术界的理论成果来改造劳动教养制度。可采用如下思路:(1)适用条件法定化,(2)劳教处分轻缓化,(3)执行手段多样化,(4)劳教程序司法化,以期改进劳动教养制度,使其趋于合理和完善。
出处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5期68-70,74,共4页
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