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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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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桂政办发[2008]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出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8年第11期23-2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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