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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On The Feasibility Of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s Filed By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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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能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起诉。事实上,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作为原告既有法律依据又有诉讼优势,通过对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正当性分析不难看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作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5年第3期53-55,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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