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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复议中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认定

On The Recognization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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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应具有"成熟性"、"最终性"的特点,过程性、阶段性的公开行为由于没有给申请人带来权利义务上的实质影响,申请公开阶段性信息或过程性信息一般不会得到复议机关的支持;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仅包括依申请公开行为,还包括主动公开行为;在复议审查中,应区分公开行为中作为与不作为,以利于审查内容确定和正确作出复议决定。
作者 李红宇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3年第9期32-34,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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