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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与民法上权利能力关系辨析

Analysi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apacity To Be A Party In Civil Litigation And The Capacity For Rights In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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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问题涉及到哪些主体可以作为诉讼中的一方主体起诉或应诉,其与民法上的权利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二者之间的区别却是根本性的。如同权利能力一样,当事人能力是实证法上的概念,是立法技术的产物,然而当事人能力更是一种抽象的资格,是一种诉讼上的名义,是程序法上特有的概念。
作者 阚道祥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3年第6期20-22,共3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谭启平.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有限分离论之反思[J].现代法学,2007,29(5):143-152.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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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日)高桥宏志著,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05.
  • 4肖建华著..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05.

二级参考文献46

共引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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