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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回望:中国贸仲委对佳电公司和普雷斯蒂特公司有管辖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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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次一、引言二、深圳分会的仲裁程序及裁决书的主要内容三、仲裁庭及作者曾认真对待的问题四、对JER律师信函的进一步评述五、申请人在英国的律师向深圳分会求助六、裁决书申请执行反馈问题初探七、结语一、引言笔者在国际商事仲裁界实践多年,获得了些许经验。在裁决书出具后,尤其是当裁决成为执行焦点之时,笔者总想收集反馈,设法与当事人或其律师联络请求他们提供信息。当收集齐资料,尤其是书面材料后,笔者便研究分析其中的问题,乐此不疲。
作者 黄雁明
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2年第2期568-603,共36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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