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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证“退单”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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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UCP600并没有关于退单标准的明确规定,实务中关于'退单'存在某些乱象:如开证行为维护客户关系仅凭申请人指示随意拒付退单;又如拒付后长期不退单造成了单据在开证行受损、遗失,以至长期滞港的货物被海关拍卖。银行在处理退单时应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遵循国际贸易准则,厘清单据所有权,重视正本单据,尽早明确退单的时间与路线,便利交单人下一步善意行动。这样才有助于维护自身信誉和良好的国际贸易秩序。
作者 周韡韡
出处 《国际公关》 2019年第7期294-294,296,共2页 PR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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