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9月29日财税〔2015〕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二、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15年第11期25-26,共2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