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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思路试解滋补保健类中药材基层执法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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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公众保健意识的提升,滋补保健类中药材的市场需求不断增长。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截至目前,有关滋补保健类中药材的执法范围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对基层执法人员进行监管造成了困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质量监管》 2024年第11期48-49,共2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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