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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法人出资人转让股权变相获益无效
Non-profit Corporate Investor's Disguised Profit Gaining by Transferred Shares Is Inval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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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非营利法人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与受让人间达成的股权转让合同,因变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回开办资金、取得利润或获取收益,与非营利法人的公益性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相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作者
胡军
郝绍彬
Hu Jun;Hao Shaobin
机构地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28期86-89,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关键词
非营利法人
违反法律规定
强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
受让人
剩余财产
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公共利益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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