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面推进生态环保督察法治化,应充分发挥法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建立督察工作长效制度,促进督察工作规范化,促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价值最大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基础性工作,需要对现有督察制度进行科学适用与适度延伸,即从柔性规制、权用统配理性、协同秉性三个方面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范化进行科学建构。前两者强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在行为上的调整与规范,后者则强调跨区域督察协作的落实。
出处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6期60-63,共4页
Journal of Anya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