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家政策驱动下,企业合规改革逐渐从审前阶段延伸至审判阶段,并以检法衔接为纽带,在实践中表现为审前阶段完成合规整改、审判阶段接续合规整改、审判阶段启动合规整改三种模式。但是,这些模式存在着合规考察期与审判期限的冲突、企业合规的司法审查制度构建争议、企业合规整改与企业家责任关系不清、企业权利保障不足等共性问题,制约了合规整改效果。基于此,本文在实质审查等经验基础之上,根据法院在不同诉讼阶段检法衔接的主要作用不同,提出“程序衔接”和“实质参与”两种模式。
出处
《沿海企业与科技》
2024年第5期72-78,共7页
Coastal Enterprises and Science & Technology
基金
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攻关项目“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适用研究”(2021CX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