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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礼法合治”与“德法共治”

On the "Co-governance of Ritual and Law" and "Co-governance of Virtu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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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礼法合治”与“德法共治”从字面意义上都是主张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国家治理方略,但在“德”“法”的社会基础、思想内涵、社会效果等方面存在不少差别。“礼法合治”是基于中国古代宗法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国家治理方略,而“德法共治”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方略,二者之间存在巨大的时间差。尽管如此,“礼法合治”仍包含我们今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所应该汲取的丰富本土思想资源。站在唯物史观的角度审视,“礼法合治”既具有历史合理性,也存在历史局限性。只有结合时代要求对其进行批判性甄别,才能推动新时代的“德法共治”对“礼法合治”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今天的国家治理提供重要借鉴。
作者 李丹丹 LI Dan-dan
出处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24年第6期27-33,共7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Harbin Committee of CPC
基金 大连理工大学2024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科研专题项目(DUT24RW104)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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