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围绕数据产权构建而创造的“三权分置”理念突破了传统财产权理论的藩篱,但尚待转化为法律表达。数据资源持有权是数据产权制度中的基础性权利。当前,作为“三权分置”组成部分的数据资源持有权呈现扁平、分散的权利束样态,缺乏法定财产权应具备的模块结构,不能应对数据权利束间复杂的相互作用。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模块化,需要排他—治理规则的双重构造。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排他规则应以持有为替代观测标准,提供与处理持有信息的成本较低,且以持有为边界能够保障数据资源不确定性对数据持有者的激励,完成数据资源剩余权于数据资源持有者的分配,促进数据资源在市场机制下有序的价值发挥。治理规则的设置应以数据资源精确用途划定的成本效益为基础,围绕数据持有人与政府、其他数据资源权利人与其他特定人间的关系进行,从而在排他规则基础上进一步平衡数据资源财产权对公平与效率等价值的追求。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47-155,共9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共物品理论视角下企业数据权属及其民法保护研究”(22BFX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