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由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使之成为负有履行遗产分配和债务处置职责的主体之一。各地在执行这一新制度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难题,主要涉及立法内容与配套机制方面。解决问题的根本对策在于,不断总结经验,并通过相关程序,从立法层面或者司法解释层面明确村委会在遗产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与权限,规范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确认或者启动程序,构建履行遗产管理职能的配套机制,强化对遗产管理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独特作用。
出处
《海峡法学》
2024年第4期58-71,共14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