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具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书记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和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的主要领导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纪委书记和监委主任;地方各级法院的院长;地方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