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大量运用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不在刑事诉讼法列举的8种法定证据种类之内。这些书面材料即本文所称的非法定形式专家意见类证据,主要为在某领域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就相关的科学、技术、专业等问题发表的意见,以弥补司法人员对案件中部分专业问题的认识不足。专家意见类证据中检验报告、行政认定等的证据属性应得到肯定,但司法人员必须根据证据特点综合审查后才能采信。具体运用中,应重视当事人的救济渠道、证据审查程序等问题。从现有规定出发,可将其归入“其他证据”。未来,应完善该类证据的制作、审查程序等,并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解决此类证据的采信及当事人救济渠道等问题。
出处
《人民检察》
2024年第14期22-2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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