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债权人“共同让步”挽救有价值的困境企业,是启动破产重整的基础,也是重整区别于破产清算的重要特征。现行税法与重整特殊性相匹配的规则缺位,使得破产重整面临一些涉税难题。遵循税收债法论和课税特区论的基本原理,结合破产重整的实践要求,调整基于企业正常经营状态设计的税法规则,已势在必行。其中,允许由欠税转化形成的税收债权递延分期清偿,将债务豁免所得纳入特殊税务处理的范围,降低债务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增加进入破产程序即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明确法院裁定重整执行完毕及破产程序终结,尚未清偿的税收债权才能恢复加收滞纳金,是需要调整的主要内容。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24年第6期59-64,共6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