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因“记忆”输出与训练素材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内容,从而产生侵犯版权的风险。服务平台应当对此承担何种责任往往引发争议。从角色定位角度,服务平台应当被界定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就侵犯版权适用过错责任。当前学者主张的“现有技术水平”标准与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存在证成逻辑与义务内容上的缺陷,“通知—删除规则”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下亦面临适用障碍。根据输出侵权内容的风险和成因,侵权救济应落脚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商业利用端,以实现版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推动侵害版权负外部性的内部化。
出处
《科技与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59-69,共11页
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构建研究”(23&ZD161)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青年人才培育项目“版权领域技术中立的内涵重述与规范效用”(2024QN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