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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法(草案)》中股东加重责任制度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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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已经两次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先后两个版本的草案均规定了金融机构处置过程之中的股东加重责任。除了要求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所作出的承诺补充资本以外,《金融稳定法(草案)》还在股权减记条款中将股东追加出资弥补资产损失设定为该股东股权不被减记的前提条件。但要求所有股东追加出资与现代金融监管理念存在差异,并且股权减记与股东追加出资弥补资产损失在风险处置过程中需要达成的政策目标也存在一定矛盾,不适应我国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美国的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之所以适配于大型金融机构破产或有序清算程序,是基于特定股权和债权结构。我国《金融稳定法》应当加强股东履行承诺的可执行效力,并不应在股权减记前加入股东追加出资的要求。
作者 朱涤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金融法苑》 2024年第1期146-158,共13页 Financial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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