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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让“改过”企业实现“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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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一段时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通过签署共享互认协议、制定共享方案等方式,明确数据共享范围、方式、频率等,让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更便利、更有效。截至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已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共交换共享信用修复数据71.15万余条,实现信用修复数据双向共享。
作者 胡立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信用》 2024年第6期96-9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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