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建立,但个人信息保护仍存信息范围厘定不清与私法保护路径局限的两大困境。可识别性是厘定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核心标准,因其存在立法边缘化和适用模糊化的问题,会直接促致保护范围被过度扩张,压迫数据处理的合理空间,对数字经济发展形成桎梏。路径方面,独以私法路径保护个人信息,既脱离了数据治理和产业发展的综合需要,也引致个人信息保护在功能上的残缺和效果上的局限。脱困之策乃是倡导一种个人信息保护的自体治理进路,聚焦关键环节优化规范供给,将可识别性确立为识别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核心要件,平衡配置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公私法路径。据此可实现对个人信息的精确判定和精当保护,同时也兼善对个人信息的公共利用。
作者
张春良
毛杰
Zhang Chunliang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37-144,共8页
基金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法学专项重大项目“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规则一体化推进路径研究”(2023FX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