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重塑了民事生活样态,催生了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是人类社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全新财产类型,具有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双重属性。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对于继承双方法律主体而言,均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我国《民法典》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对其种类及继承问题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加之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特殊的法律属性,在实践中,继承权的实现与隐私权的保护时常发生冲突,继承人的继承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存在争议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规则缺位。因此,应在保护用户隐私权的前提下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客体所有权、合理分配虚拟财产继承举证责任、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客体的价值评估体系、明确运营商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的法定义务。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24年第11期153-156,共4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金
内蒙古开放大学“法律实务教授工作室”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