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在毒品犯罪中,对于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且对此主观明知亦无直接证据予以证实的,可以综合其犯罪实施方式、过程、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况等,结合其年龄、社会经历、认知能力等综合分析评判。在涉物流寄递类毒品犯罪中,对于被告人采取隐蔽方式运送交接毒品、收取高额报酬后千里超超赴外地收取毒品、办理新电话卡并用新地址收受毒品等明显违背常情常理的行为,如被告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所作解释不合常理的,可据此认定其对毒品犯罪具有主观明知。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14期8-1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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