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数据产权确权制度具有弥合传统权益保护方案短板、平衡多主体利益诉求、契合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机制的制度价值。为更好地充分发挥其价值,首先,应明确企业数据产权客体是企业合法持有的公开有价值数据;其次,应采用“行为+形式”的双重标准将企业数据划分为依生产经营行为、许可使用行为、转移持有权行为获得的原始数据、数据集合、数据产品;最后,确定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权利谱系。在权利运行关系梳理上,应认识到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内部统一关系与外部独立关系。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地为企业数据类型化确权。
作者
杨帆
李奇泽
Yang Fan;Li Qize
出处
《长江论坛》
2024年第3期85-96,共12页
Yangtz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