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格权禁令程序是一项独立的民事程序,其目的为快速预防、制止人格权受侵害,程序遵循人格权防御请求权的实现逻辑,法官依据实体法核发禁令。以人格权禁令程序的本质特征为验证标准,核发人格权禁令应采用略式程序。禁令程序的制度史亦印证了人格权禁令程序属于略式程序家族。禁令程序虽活跃在英美法系,但略式程序在我国具有制度基础,依据略式程序法理构建人格权禁令程序在立法及司法中是具可行性的。申请人格权禁令的请求及法律理由与人格权诉讼相区别,同时或先后提起人格权禁令程序与人格权诉讼程序不构成重复诉讼。当出现特别紧急情形时法官可发出单方人格权禁令。应将动态系统论作为人格权禁令的核发方法。
出处
《民商法论丛》
2024年第1期34-54,共21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智慧司法科学理论与司法改革科技支撑技术研究”(项目编号:2020YFC0832400)
202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项目“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的诉源治理体系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2VRC02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