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将行政检察监督范围从诉讼领域拓展至行政执法领域,是新时代行政检察持续发力方向之一。从职能性质、履职范围和履职过程观察和审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应是直接监督、适法监督、事后监督。基于此职能定位,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良性发展应当重点关注职权配置和运行规律,以职权入法打破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合法性质疑,以功能发挥廓清与行政公益诉讼之间的边界,以精准监督体现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补强监督优势。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7期50-53,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制度研究”(GJ2016C4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