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所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通说观点认为其仅适用于债务人事后实施的诈害行为,并未包含债务人别有用心,为了逃脱将来债务所提前实施的诈害行为。从危害债权人债权的程度上,提前实施的诈害行为与事后实施的诈害行为没有区别,都会使得债权人可能无法清偿,二者都应当同样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且目前已经有学者对债权人撤销权仅适用于债权成立后的诈害行为提出质疑。文章将以该种观点进行初始论述,着重与债权人撤销权适用提前实施的诈害行为的正当性,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出处
《绥化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38-40,共3页
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