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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姻家庭关系为基础的城乡合作建房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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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曾某童与曾某尾是亲姐弟,曾某尾经申请获得位于原郴州市苏仙区某镇某村的个人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房资格,并与曾某童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建房,但曾某童不具有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房屋建成后与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确认协议合法有效。除姐弟外,联姻亲家建房也有纠纷。汤某的长子汤某平与李某的女儿曹某结成夫妻,即汤某与李某结为亲家。后经双方协商,汤某同意出钱在李某的宅基地上建房,汤某与李某签订建房协议书,但汤某并非李某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建成后与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建房协议书无效,二审法院判决建房协议合法有效。
作者 陈泽坤
出处 《人民之友》 2024年第4期49-49,共1页 People's Fri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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