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意规则厚植于意思自治理论,但信息主体可能陷入认知困境,因个人理性缺位而同意个人信息处理,导致同意难以体现真实意志。同意个人信息处理后,信息主体很难证明个人信息处理与其实际认知相悖。对此,现有研究存在“强知情说”与“弱同意说”,但仍无法充分彰显信息主体真实意志、满足其利益诉求。个人信息处理可探索功能主义进路,将法理研究融入数字社会这一复杂系统,由功能需求主导同意规则释义,回应信息主体追求美好数字生活的理性诉求。同意规则具备人格保护功能、行为激励功能及服务评价功能,以服务评价功能为导向,个人信息处理将建立“信息利用——服务供给”的基本逻辑和互利互惠的“对价化”关系。在司法裁判中,应以“对价化”关系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实质正当性标准,以服务需求限缩同意内涵,以利他性和特定性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的基本特征。
作者
陈易
何丽新
Chen Yi;He Lixin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41-157,共1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普惠保险协同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2072019106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