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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退役军人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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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委)、医保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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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3期26-2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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