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管理人在管理破产事务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并承担了相应对价,应当具有独立获得报酬的资格.我国现有条文虽对管理人报酬做出了相应规定,但这些规定已不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计酬方式不完善、对管理人激励不足等问题.应当充分发挥管理人报酬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更新管理人报酬的立法理念,在坚持法院最终决定管理人报酬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的影响力.此外,应完善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式,明确管理人报酬的计算基数,保障管理人在“无产可破”案件中薪酬的获取.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2期135-146,共12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