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保护税作为“费改税”的结果,自2018年实施以来,对中国的环境保护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排污费的制度“平移”,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无法避免染上排污费制度的痼疾。具体来说,包括对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规定不合理、应税污染物的范围过窄、税率设置不符合社会的发展、税收特别措施设置不合理、税收征管部门权责分配不一致。针对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不足,我们应积极完善相应机制,为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保护环境的立法目的提供法治思路。
出处
《大陆桥视野》
2024年第3期66-6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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