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妨害药品管理罪保护的是生命健康和药品管理秩序双重法益。从该罪的立法目的、抽象危险犯设置的理由和法益主义出发,应认为该罪是具体危险犯。在判断是否存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危险时,可引入“中间项”,通过客观事实反映出作为构成要件结果存在的具体危险。通过“诱因—中间项—实害结果”的危险现实化关系,搭建起危险行为与具体危险结果之间的判断流程。
作者
钱叶六
庄渊智
Qian Yeliu;Zhuang Yuanzhi
出处
《人民检察》
2024年第2期12-17,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刑民交叉问题体系性研究》(20BFX05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