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民事债之保全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制止债权诈害以恢复债权实现圆满状态的功能,其实体内容须经由诉讼程序予以实施。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为形成诉权,并非形成权与请求权之复合。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是以形成诉权为诉讼标的的形成之诉,其支持请求判决为形成判决,具有既判力和形成力,但无执行力。基于法律行为区分原则和诉讼形态的理论体系,债权人撤销之诉具有两种诉讼形态:一种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一种为第三人参加之诉。债权人撤销权形成之诉往往与给付之诉构成诉的客观合并,需要借助法官释明的诉讼技术进行调节,促进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1期77-89,共13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