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的根本任务之一是保障人权,这一根本任务决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无法超出人格法益的范畴。但问题在于,单纯人格法益的保护路径无法囊括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的全部属性,其互动性、流通性等特性所衍生出的公共秩序保护目的可能会落空。为实现捍卫刑法人权保障的根本机能,同时回应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应运出的公共属性,在不破坏人格法益内容的前提下,应将公权法益观与人格法益糅合,形成“以人格法益作为入罪之基础,以公权法益观作为出罪之依据”的法益续造路径。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117-126,共10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23年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智慧社会语境下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机制与出罪路径”(23DFXJ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