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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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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数据不洁、恶意投喂、虚假生成等导致的侵权,需要合理设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与传统网络侵权相比,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主体身份、侵权风险和认定标准上存在诸多差异性,但“避风港”规则仍有适用的空间。在“通知-删除”规则中,可能存在数据提供方、用户和服务提供者三方的过错,侵权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需要对合格通知与删除措施进行重新检视。在知道规则中,判断的标准应区分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与审查义务,合理设置两者的界限;而因,“算法黑箱”和服务的非公开性,以往基于服务提供者“理性人”的标准已经失效,需要构建“理性算法”标准以优化“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断。
出处 《人工智能》 2024年第1期91-99,共9页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View
基金 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人工智能与《民法典》双重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的阶段性成果(20CFX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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