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让与担保虽以“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身份纳入了《民法典》的规制范围,然而仅留存有优先受偿权这一担保功能的股权让与担保,其商事实践价值大为贬损。为实现股权让与担保架构的设计意图,须以股权禁止分离原则的松动为起点,形塑出允许“股东资格与权利行使相分离”的股东权利分离说,进而为股权让与担保的受让方提供受让并行使股东权利的理论基础。再考量公司意思中心主义介入股权让与担保从而塑造股东权利让渡的程序化要求,可以划定受让方享有股东权利的边界为契约内部约定与股东外部同意之交集。同时,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明晰享有股东权利的受让方一方面应履行信义义务,另一方面承担相应股东责任。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05-111,共7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