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流动不受国家物理边界所限,在数据全球治理的视角下,其跨境流动必须有合理规制,这其中体现了数据跨境流动现实下维护国家安全和我国当前立法现状的需要。我国数据安全立法中应构建域外立法管辖制度。该制度符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国际法制度以及基本的国际法原理,可以促进我国参与数据安全治理的国际合作。在构建此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对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对我国有利的经验,避免欧盟目前的教训。对此,可以从数据主体的定义、衔接国际法制度、人民安全理念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着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安全立法中的域外立法管辖制度。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163-173,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